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ARIPO)创立于1976年12月9日。该组织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现有成员国15个国家,总面积为70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亿。
一、背景
70年代初期,非洲英语国家在内罗毕举办了非洲地区专利和版权研讨会,此次会议提出了成立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的建议。1973年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这些非洲英语国家提出的请求给予答复,支持通过建立地区组织共享知识产权资源。
继非洲经济委员会(ECA)和WIPO等一些列会议之后,起草了创建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for English-speaking Africa, 简称ESARIPO)协议,即卢萨卡协议,该协议于1976年12月9日在赞比亚卢萨卡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78年2月15日生效。从此ECA和WIPO作为ESARIPO的联合秘书处,直到1981年6月1日该组织成立自己的秘书处。
1985年12月对卢萨卡协议做出修订,以便扩大该组织的成员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统一组织(OAU)成员国,并将其名称改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目的在于能够反映整个非洲的状况,共享成员国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的资源,避免财力和人力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四条,ARIPO的成员国必须是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或OAU成员国。卢萨卡协议的十五个缔约国就是ARIPO的成员国,它们是: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卢萨卡协议第四条还规定了ARIPO与非成员国的合作。按照该规定,ARIPO与安哥拉、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舌尔和南非等10个国家进行合作。这些国家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ARIPO的会议。
ARIPO总部最初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1982年2月迁至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
ARIPO为其成员国提供的益处是:1)共享资源,避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复,使成员国在经济方面受益;2)开辟新的市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技术信息的获取,特别是专利文献;3) ARIPO地区工业产权制度补充了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制度,从而使其成员国的权利受到保护,申请人得到更多的申请途径的选择;4)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了地区工业产权制度。
二、目标
1.促进工业产权法及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发展,以适合整个地区及成员国的需要;
2.促进各成员国就工业产权相关事务建立起密切关系;
3.建立一个协调及发展成员国之间工业产权活动所必需的服务机构;
4.制定对工业产权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职员进行培训的计划;
5.组织工业产权相关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6.促进工业产权相关的理念、经验和研究的交流;
7.促进并逐步形成成员国在工业产权领域方面的共同观点和方法;
8.在获取和开发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方面,适当地对其成员国给予帮助;
从ARIPO的上述目标中,可清晰看出合作的理念贯穿于目标的始终,并对该组织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主要机构
1.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由ARIPO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的政府部长组成。部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导向及解决行政理事会未能解决的问题,并决定该组织的总部所在地。部长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行政理事会
行政理事会由技术官员组成,即由处理该组织成员国的工业产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行政理事会从属于部长理事会。其职责包括:负责该组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批准活动计划和该组织的预算,以及任命该组织的总干事。行政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3.上诉委员会
在行政理事会的第21次会议上,确立了上诉委员会机构。根据哈拉雷和班珠尔协议及在未来ARIPO框架下可能采用的其他协议,上诉委员会可以审理对ARIPO局决定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委员由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有经验的5人组成(其中2人应是审查员),任期2年。尽管全体委员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但上诉委员会独立于其他机构。
4.财政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是在1993年的行政理事会第17次会议上确立的。其职责就是对财政报告书、活动计划及预算进行评估,在行政理事会考虑之前,对总干事准备上述内容给予建议。
财政委员会由理事会5名成员组成,任期2年。由于ARIPO的总部位于津巴布韦,因此津巴布韦为委员会的成员。
5.秘书处
秘书处受总干事的领导。其职责就是根据已建立的目标,负责该组织的活动计划的实施。
四、国际合作
卢萨卡协议第五条授权ARIPO与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WIPO以及OAU建立和保持密切、持续的工作关系。第六条授权ARIPO与愿意支持ARIPO实现其目标的非ARIPO成员国、组织、机构及实体进行合作。
此外,该组织与WIPO已建立起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尤其是在1985年7月22日的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RCT-WIPO四方协议和1981年7月4日ARIPO与WIPO的双边协议的框架内建立的关系。ARIPO同欧洲专利局(EPO)、荷比卢商标局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ARIPO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1999年6月也签定了谅解备忘录。
1996年11月ARIPO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缔结合作协议。
ARIPO同WTO签定了允许ARIPO以观察员身份参加TRIPS委员会会议的合同.
1995年ARPIO同非洲区域标准化组织缔结合作协议,目前正与COMESA和SADC协商类似的协议。
ARIPO同下列工业产权局签署了合作条约,以保证技术合作和文献信息的相互交换:英国专利局、瑞典专利和注册局、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协会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该组织也同奥地利专利局、德国专利局和韩国工业产权局进行合作。ARPIO与OAU也有多方密切的合作关系。
五、ARIPO 的法律框架
卢萨卡协议仅仅创建了组织,但是没有详尽的规划作为工业产权组织的权力和职能,所以组织必须建立附加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框架包括:1.ARIPO框架内的专利和工业设计备忘录(哈拉雷备忘录);2.关于商标的班珠尔备忘录;
1.哈拉雷备忘录
1982年12月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ARIPO行政理事会接受了哈拉雷备忘录。该备忘录授权ARIPO局代表备忘录成员国受理和审理专利和工业设计申请。该备忘录于1984年生效,目前的成员国包括: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共14个。根据该备忘录,一件专利或工业设计申请只需要在成员国或者ARIPO局申请一次,就可以在任意一个指定的成员国获得保护。ARIPO局负责专利的实质性审查,通过实审的申请复制件被送往各指定国,该指定国在6个月内通知ARIPO局该授权的专利是否在指定国生效。对于工业设计申请ARIPO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注册并在所有指定国生效,指定国有权在ARIPO作出注册决定后6个月内,向ARIPO局提出反对意见。
1994年4月行政理事会接受了对哈拉雷备忘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创立了备忘录与专利合作条约之间的联系。任何一件PCT申请都可以指定ARIPO,ARIPO局也同时成为PCT申请的受理局。1999年行政理事会再次修改哈拉雷备忘录,接受关于微生物寄存的布达佩斯条约,并希望备忘录中涉及实用新型的条款能够在2001年1月1日生效。1999年11月理事会又对专利、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进行了修改。
2.班珠尔备忘录
关于商标的班珠尔备忘录于1993年由行政理事会通过,主旨是沿用哈拉雷备忘录的方式建立商标受理系统,即一件商标申请只需要在成员国或者ARIPO局申请一次,就可以在任意一个指定的成员国获得保护。目前,该备忘录的成员国包括马拉维、斯威士兰、津巴布韦、莱索托和坦桑尼亚。